山 东
,
大学学报 ( 哲学社 会 科 学版 )
一 九 九O 年 第二 期
《魏 律 》篇
_
目 考
徐
进
《魏律 》
早 已亡失
,
其 内容 已不 可详 考
.
《晋 书
, 刑 法志 》记载
;
魏明帝
“命 司空陈群
,
散骑 常侍 刘助 伙
、
“议 郎庚裹
、
中郎黄休
、
荀洗等
删约 旧科
,
傍采汉律
,
定为魏法
,
制 《
新律 》
十
八篇
,
” 《
三国志
· 刘助传 》
也说
:
“明帝即位
,
( 刘 助 ) 出为陈留太守
, 敦崇教化
,
百姓称之
.
征拜骑都尉
, 与议郎庚疑
、 荀洗等定科令
, 作 《新
律 》
十八篇
。
’ 又 《唐律
·
名例 律 》
疏 议 日
:
. 魏 因 《
汉律 》
为一十 八篇
.
”
《魏律 》共有一
十八 篇可谓众 口 一辞
。
那 么
,
这十八篇究 竟包括哪 些篇 目呢 ? 对此
却是 需要费一番 考证 的功夫 的
。
《
晋书
·
刑法 志》
对于 魏因 《
汉律 》而作十八篇之律有一梗概的记
载
.
正 是由于这一记载不够详明
,
又 没有其它 资
料 以为佐证
,
导致后人不同的理解
,
以 至于 这个
问题自唐至今始终未得其解
.
为了解开 这个谜
,
有必要 把 《
晋 书
·
刑法 志 》
的记载
,
即 《魏律序
略 》引录下来
。
. 旧律 ( 指 《汉律 》
)
因秦《
法经》
,
就增三
篇
.
而 《具律 》
不 移
,
因在第六
。 罪条例既 不在
始 又不 在终
,
非篇章之义
。
故 集罪 例 以 为 《刑
名 》
, 冠 于律 首
.
《
盗律 》有劫略
,
恐 揭
.
和卖
买人
,
《
科 》
有 持质
,
皆非盗事
,
故分以为 《
劫
略律 》
.
《贼律 》有欺谩
、
诈伪
、 蹄封
、 矫 制
,
《囚律 》
有 诈伪生死
,
《令丙 》
有 诈 自免复
,
事
类众 多
,
故 分为 《诈律 》
。
《贼律 》
有 贼伐树
木
,
杀伤人 畜产及诸 亡印
,
《金布律 》有毁伤亡
失县官财 物
,
故分为 《毁亡律 》
.
《囚律 》
有告
劫
, 传覆
、
《厩律 》有告反逮受
,
《科 》
有 登闻
道 辞
,
故分为 《告勤律 》
.
《囚律 》
有 系 囚
、 鞠
狱
、
断狱 之法
,
《
兴律 》有上狱之 事
,
《
科 》有
考事报漱
,
宜别为篇
,
故分为 《系讯 》
、
《断狱
律 》
。
《
盗 律 》
有 受所监受财枉法
,
《杂律 》
有
假借不廉
,
《令 乙 》有呵人受钱
,
《
科 》
有使者
验赂
,
其事相类
,
故分为 《请赊律 》
。
《
盗律 》
有勃辱强贼
,
《
兴律 》有擅兴摇役
,
《具律 》有
出卖呈
,
《科 》有擅作修 舍事
,
故 分 为 《
兴 抱
律 》
。
《
兴律 》有乏摇稽 留
,
《
贼律 》有储峙不
辩
,
《
厩律 》
有乏军 之兴
, 及 旧典有奉诏不谨
,
不承用诏书
,
汉代施行有 小愈 之反不如令
,
辄劫
以不承用诏 书乏军 要斩
,
又减以 《丁酉诏书 》
,
《
丁酉诏书》
汉 文所 下
,
不 宜复以为法
,
故 别为 之
《留律 》
.
秦世旧 有厩置
、
乘传
、
副车
、
食厨
,
汉初 承秦不 改
,
后以 费广 稍省
,
故后汉但设骑置
而无 车马
,
而律 犹著 其文
,
则为虚设
,
故除 《
厩
律 》
,
取其可用 合科 者
,
以 为 《
邮释令 》
。
其告
反逮 验
,
别入 《告勤律 》
.
上言变事
,
以为 《变
事令 》
. 以警事告急
, 与《
兴律》
烽隧及科令
者
,
以为 《
警事 律 》
。
《
盗 律 》
有还赃男主
,
《金布
律 》
有 罚赎入 责以呈 黄金为价
,
《
科 》
有平庸 坐
脏事
, 以 为 《偿脏律 》
。
律之初 制
, 无免坐之文
,
张汤
.
赵禹始 作监 临部主
、
见知故纵 之例
。 其 见
知而故不举 劫
, 各 与同 罪
, 失不 举勤
, 各以赎论
,
其不见不知
, 不 坐也
,
是以 文约 而例通
,
《科 》
之为制
,
每条有违科
,
不觉不知
,
从坐之免
,
不
复为别
,
而免坐繁多
,
宜总为免例
,
以省科文
,
故更制定其 由例
,
以 为 《
免坐律 》
.
诸律令 中有
其教制
,
本条无从坐 之文者
,
皆以此取法也
。 凡
所定增十三篇
,
就故 五篇
,
合十八篇
。 于正律九
篇为增
,
于 旁章科令为省矣
。
”
正 是根 据这段记 述
,
人们对 《魏律 》
的十 八
个篇 目
做出了不 同的猜侧
, 第一 种是 《唐六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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