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的解 释
;
“ 魏命陈群等采 《
汉律 》为 《魏律 》
十八篇
,
增汉 萧何 律 《
劫 掠 》
、
《诈 伪 》
、
《毁亡 》
、
《告勤 》
,
《系讯 》
、
《断狱 》
、 《
请
妹 》
、
《
警事》
、
《偿脏 》等九 篇也一
今张晋
藩 等著 《中国法 制史 》
,
高等学校法 学试用教
材 《中 国法 制史 》
、
《新编法学词典 》
等均
持这种看法
。 按 此说 《
魏 律》
的十八篇就是汉《
九
章 律 》的九篇加上述九篇
。 第二种是沈 家本的看
法
.
其 《
律 目冬 》
云
:
“ 《唐 六 典 》
言
,
魏 增
《汉律 》《劫掠 》 等九 篇也
。
以晋 志核 之
,
《诈伪 》
即 《诈律 》( 疑 《
志 》夺伪字 )
,
此外
有 《
留 ( 留上 当有 乏 字 ) 律 》
、
《免 坐 律 》
.
《留律 》
,
《
志 》言别 为之
,
当不在正律 之内
,
而 《
免坐律 》
亦 魏所增
,
合前九篇
,
共得十 篇
.
《
盗 律 》
、
《贼律 》
、
《囚律 》
、
《
杂律 》
并有
分出之事
,
《
具 律 》改 为 《
刑名 》
。
《擅兴 》当
即 《
兴律 》
所 改
,
是改定 者凡六 篇了仍其 旧者止
《
捕 律 》
、
《户律 》二篇
,
除 《
厩律 》
一篇改 为
《
邮释令 》
不 计外
, 合而计之
, 与十八篇相等
.
”
杨鸿烈 《中国法律发 达史 》引录了沈家本的 上述
说法
,
但 未加当否 的评价
,
也未回 答十八篇包括
哪些
‘ 按此说 十八 篇为
:
《
刑 名 律 》
、
《
盗
律 》
、
《
贼 律 》
、
《囚 律 》
、
《
捕 律 》
、
《
户
律 》
、
《擅兴律 》
、
《劫略律 》
、
《诈伪律 》
、
《毁亡律 》
、
《请赊律 》
、
《
警事律 》
、
《
偿赃
律 》
,
《
免 坐律 )
、
《杂律 》
、
《告劫律》
、
《
系
讯律 》
、
《断狱 律 》
.
第 三种观点与第 二种稍有
不 同
.
这 种观点 把 《系 讯 》
、
《断 狱 》合 为一
篇
,
把 《
乏 留律 》
计 入
。
以 上三 种解释
都 在 努 力 探求 《魏律 》究
竟有哪十八 篇的答 案
,
但哪一种的答案都难 以令
人 信胆
, 都没有 揭开十八篇 的真正 的谜底
。首先
,
第 一种解释 与 《
晋 书
·
刑 法志 )
} 的记载有 三点不
合
:
一是
,
晋志明确记载
甲 故除 《
厩 律 》
”
,
在
《魏律 》中至 多只能保留 《九章律 》中的八篇
,
八篇加新增九篇
,
合十七篇
,
不足十八篇之数
。
二 是
, 晋 志提到
“ 傍采汉律
” 为 《免坐律》
,
《
留
律 》
,
而这两篇 既 非 《九章律 》
之旧
, 也不 属于
这种看法所确定的新九 篇
。 如 此说来
,
《
魏 律 》
岂不 至少有二十 篇了
.
三是
,
晋 志 说 《
魏 律 》
“凡所定增十三篇
,
就故五篇
,
合十 八篇
。
” 增
九篇与增十三篇有四 篇之差 ?
沈家本的解释与上 引晋志的记载也有两点矛
盾
:
一是
,
沈家 本认 为
,
“ 《留律 》
,
《志 》
言
‘别 为之
’
,
当不在 正律 之内
”
。 这 显然只是揣
测
。 查上 引 《
志 》文有
“ 故别为 之 《留律 》
”
、
“宜别为篇
, 故 分为系讯
、
断狱 律
”
,
‘别入 《
告
劲律 》
”
, 如 果仅凭一个
“ 别
” 字就 断定其作不
在正律之内
,
那 么既使为沈家本判为 魏所 增 的
《系讯律 》
。
《
断狱律 》
、
《告 劫律 》也 当不在
正律 之内
,
其所 凑足 的十八篇就只剩下 十 五 篇
了
。 二是
,
沈 家本认定魏所增
. 共 得十篇
”
,
这
与晋志所言增十三篇亦不相 同
.
这一点
,
沈家木
自己也已 觉察
,
但只是
‘未详其故
’
.
第 三种解释也认为 《
魏律 》
新 增十篇
, 这 同
‘
样存在着十篇与十三篇的矛盾
.
其次
,
这种解释
把 《
系讯 》与 《断狱 》合为一篇实 际上是 为合十
八篇之数而压缩篇目
.
查魏以后 的 《
晋律 》
@
.
《梁律 》
。
、
《
后周律 》
、
《
系讯 》
与 《断狱》
均 各自独立为篇
,
北齐 法典篇章减少
,
才将有关
系讯 的规定纳入《
捕 断律》
,
以后称 《
断狱律 》
.
《系讯 》
、
《
断狱 》分 为二篇实 由魏创
.
晋 志的
记 载也告诉我 们
,
只有 把 《系讯 》
、
《断狱 》分
为二篇
,
才足 新增十三篇之数 ( 见下 )
.
其所说
的
‘宜 别为篇
” 似亦指 把有关
“系 囚
” 的规定与
有关
“断 狱
” 的规定 分别为篇
.
上引晋志说得很清楚
, 十 八篇就是新增十三
篇加故五篇
。 这 里
,
《晋书 》作者 并未记错
,
可
是我们的前人和今人却没能理解作者 之所指
,
一
直未搞清十 三篇包括哪些
,
故五篇又指什么
.
查
晋 志关于《
魏律》
增改的记载共提及二十一种律
,
在 这二十 一种 中
,
《
具 律 》
、
《
盗 律 》
、
《贼
律 》
,
《囚 律 》
、
《
金布律 》
、
《
兴 律 》
、
《杂
律 》
、
《厩 律 》等八 种 为汉 之故律
,
其余在汉
代均无其名
。
而这些用新篇名的律恰好十三篇
.
这就是晋志所说的新增十三篇
。 晋志所谓
“新
”
主要就是指新篇名
,
而不 是指内容全新或全是在
《
九 章律 》之外的 新规定
.
上 述三种 观点所确 认
为新 增的九 篇或十篇大部分都只是篇名新
, 而不
是 内容全新
,
因为它们的 内容多系从 旧律 中分出
来的
。 既然如 此
,
我们为什么 只能说《
劫略律》
、
《诈伪律 》等是新增
,
而不可 以说 《兴擅律 》
、
《
刑名律 》是新增呢 ? 如 果我 们一定要用 内
容 全
新
、 全 都是 《
九章 律 》之外的新创作为衡量是否
‘ 寻
刁
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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