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皆随口割赋
,
稍稍使毕其本值
。”
(《仓慈传》)仓慈的措施是
“犹
当限于大家
,
忽令逾制
”
(仲
长统《昌言
·
损益》)的精神的体现
,
也是曹操打击豪强兼并
、
扶植
“弱 民”
政策的 具体贯彻执
行
。
但是
,
仓 慈毕竟不能完全 依仗国家权 力无偿地剥夺大族的土地
,
还必须稍稍
“毕
其本值
”
,
以买卖的形式而转让 土地 的所有权
。
5
.
求食豪族之地
。
《三国志
·
吴 志
·
步鹭传》载
:
步鹭
,
临淮淮阳人
,“世
乱
,
避难
江东
,
单身穷困
,
与广陵卫族同年相善
,
俱以种瓜自给
,
昼勤四体
,
夜诵经传
”
。
他们显然
是 自食其力的自耕农
。
他们的土地是
“求食”
豪族之地
。
同传记曰
:“会稽 焦征羌,
郡之豪
族
,
人客放纵
。
鹭与放求食其地
,
俱为所侵
,
乃共惰刺奉瓜
,
以献征羌
。
征羌方在卧内
,
驻
之移时
,
族欲委出
,
鹭止之日
:‘本所
以来
,
畏其僵也
;
而今舍去
,
欲 以 为高
,
抵结怨耳
。’
良
久
,
征羌 开墉见之
,
身隐 几坐帐中
,
设席致地
,
坐鹭
、
施于墉外
,
撞愈耻之
,
鹭辞色 自若
。
征 羌作食
,
身享大案
,
毅膳重 沓
,
以小盘饭与鹭
、
放
,
惟菜茹而已
。
握不 能食
,
鹭极饭 致饱
乃辞出
。
族怒鹭曰
:
‘何
能 忍此?
’
鹭曰
:
‘吾等贫
贱
,
是 以主人 以贫贱遇 之
,
固其宜也
,
当何所
耻?
”
,
他们与焦征羌 之间是一种什么 关系呢?他们所
“求食”
之地是 一种什么性质 的土地
呢?
他们似不属于焦征羌的
“人客”,
在身份上与焦征羌保持着相当的独立性
。
他们因
“畏
其疆
”
才不得不
“惰刺
奉瓜
,
以献征羌
”,
目的在于不 致被其
“所
侵
”
。
他们的供献不是定
额租税
,
他们与焦征羌并无 固定的租佃关系
。
他们所
“求
食
”
之地
,
当不 是 焦征羌已有的良
田
。
他们是在焦征羌的势力范围 之内开垦一小块荒地以
“
自给
”
。
这种荒地从
“法律”
意义
上 说是允许人 民随意占垦 的
,
但因它是在豪族地主的势力范围之内
,
所以可能被豪族地主视
为浸犯了自己的利益而加 以干扰
,
但这种干扰只能是恃势侵凌
,
而不是合
“法”
的行 为
。
如
果上面的推论不错的话
,
那么 我们可以认为
:
步鹭等人
“求食”
之地
,
实质上仍 然是一种国有
n勺荒闲土地
。
从上述 自耕农土地的情况中
,
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时期自耕农土地制度的一些特点
。
1
.
自战 国秦汉 以来
,
自耕农土地所有制的基本性质是私有 的
,
三 国时期亦复如是
。
从
上述材料可见
,
自耕农土地一部分是占垦无主荒地而来 的
,
这种荒地 的名义 的主权者虽然是
国家
,
但实际的所有者却是这些个体小农
。
自耕农民 的这种土地所有权
,
是得到国家的承认
和
“法律”
保护的
。
一部分土地是他们自己的
“世
业
”,
或 通过土地买卖而获得的
。
至 于仓
慈在敦煌所为
,
在实质上是通过政府的强力和偿付的方式把被大族侵占的自耕农的
“世
业
”
复归自耕农所有
。
2
.
国家对于自耕农土地的干预大大加强
,
盛行于此时的迁 徙自耕农的政策
,
就是其突
出表现
。
建安十四年
,
曹操
“欲徙
淮南民
”,
蒋济对日
:“百姓怀土,
实不乐徙
,
俱必 不
安
。”
曹操不从
,
致使
“江淮
间十余万众
,
皆惊走吴
。”
(《蒋济传》)建安十九年
,
曹操欲以陇西
、
天水
、
南安三郡人迁往河北
,“民相恐
动
,
扰扰不安
。
(张)既假三郡人为将吏者休课
,
使
治屋宅
,
作水雄
,
民心遂安
。”
( ( (张既传》)可见 他们都是有 自己土地和产业的自耕农
。
而当统治
者感觉需要时
,
又可以再次把他们重新迁 回或迁往别地
。
这样迁来迁 去
,
对于自耕农的土地
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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