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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时期的自耕农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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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皆随口割赋 , 稍稍使毕其本值 。” (《仓慈传》)仓慈的措施是 “犹 当限于大家 , 忽令逾制 ” (仲 长统《昌言 · 损益》)的精神的体现 , 也是曹操打击豪强兼并 、 扶植 “弱 民” 政策的 具体贯彻执 行 。 但是 , 仓 慈毕竟不能完全 依仗国家权 力无偿地剥夺大族的土地 , 还必须稍稍 “毕 其本值 ” , 以买卖的形式而转让 土地 的所有权 。 5 . 求食豪族之地 。 《三国志 · 吴 志 · 步鹭传》载 : 步鹭 , 临淮淮阳人 ,“世 乱 , 避难 江东 , 单身穷困 , 与广陵卫族同年相善 , 俱以种瓜自给 , 昼勤四体 , 夜诵经传 ” 。 他们显然 是 自食其力的自耕农 。 他们的土地是 “求食” 豪族之地 。 同传记曰 :“会稽 焦征羌, 郡之豪 族 , 人客放纵 。 鹭与放求食其地 , 俱为所侵 , 乃共惰刺奉瓜 , 以献征羌 。 征羌方在卧内 , 驻 之移时 , 族欲委出 , 鹭止之日 :‘本所 以来 , 畏其僵也 ; 而今舍去 , 欲 以 为高 , 抵结怨耳 。’ 良 久 , 征羌 开墉见之 , 身隐 几坐帐中 , 设席致地 , 坐鹭 、 施于墉外 , 撞愈耻之 , 鹭辞色 自若 。 征 羌作食 , 身享大案 , 毅膳重 沓 , 以小盘饭与鹭 、 放 , 惟菜茹而已 。 握不 能食 , 鹭极饭 致饱 乃辞出 。 族怒鹭曰 : ‘何 能 忍此? ’ 鹭曰 : ‘吾等贫 贱 , 是 以主人 以贫贱遇 之 , 固其宜也 , 当何所 耻? ” , 他们与焦征羌 之间是一种什么 关系呢?他们所 “求食” 之地是 一种什么性质 的土地 呢? 他们似不属于焦征羌的 “人客”, 在身份上与焦征羌保持着相当的独立性 。 他们因 “畏 其疆 ” 才不得不 “惰刺 奉瓜 , 以献征羌 ”, 目的在于不 致被其 “所 侵 ” 。 他们的供献不是定 额租税 , 他们与焦征羌并无 固定的租佃关系 。 他们所 “求 食 ” 之地 , 当不 是 焦征羌已有的良 田 。 他们是在焦征羌的势力范围 之内开垦一小块荒地以 “ 自给 ” 。 这种荒地从 “法律” 意义 上 说是允许人 民随意占垦 的 , 但因它是在豪族地主的势力范围之内 , 所以可能被豪族地主视 为浸犯了自己的利益而加 以干扰 , 但这种干扰只能是恃势侵凌 , 而不是合 “法” 的行 为 。 如 果上面的推论不错的话 , 那么 我们可以认为 : 步鹭等人 “求食” 之地 , 实质上仍 然是一种国有 n勺荒闲土地 。 从上述 自耕农土地的情况中 , 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时期自耕农土地制度的一些特点 。 1 . 自战 国秦汉 以来 , 自耕农土地所有制的基本性质是私有 的 , 三 国时期亦复如是 。 从 上述材料可见 , 自耕农土地一部分是占垦无主荒地而来 的 , 这种荒地 的名义 的主权者虽然是 国家 , 但实际的所有者却是这些个体小农 。 自耕农民 的这种土地所有权 , 是得到国家的承认 和 “法律” 保护的 。 一部分土地是他们自己的 “世 业 ”, 或 通过土地买卖而获得的 。 至 于仓 慈在敦煌所为 , 在实质上是通过政府的强力和偿付的方式把被大族侵占的自耕农的 “世 业 ” 复归自耕农所有 。 2 . 国家对于自耕农土地的干预大大加强 , 盛行于此时的迁 徙自耕农的政策 , 就是其突 出表现 。 建安十四年 , 曹操 “欲徙 淮南民 ”, 蒋济对日 :“百姓怀土, 实不乐徙 , 俱必 不 安 。” 曹操不从 , 致使 “江淮 间十余万众 , 皆惊走吴 。” (《蒋济传》)建安十九年 , 曹操欲以陇西 、 天水 、 南安三郡人迁往河北 ,“民相恐 动 , 扰扰不安 。 (张)既假三郡人为将吏者休课 , 使 治屋宅 , 作水雄 , 民心遂安 。” ( ( (张既传》)可见 他们都是有 自己土地和产业的自耕农 。 而当统治 者感觉需要时 , 又可以再次把他们重新迁 回或迁往别地 。 这样迁来迁 去 , 对于自耕农的土地 一一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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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8-07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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