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
”
,
对于 地方官吏督课开荒作 了明确的要求
。
许多州郡长吏在执行 课民垦荒中做出了成绩
,
郑浑为下蔡长
、
邵陵令时
,
即
“课使耕
桑
,
又兼开稻田
”
。
其为沛郡太守时
,
又 课民
“于
肖
、
相二县界
,
兴破竭
,
并稻田
”,
使得
“顷 亩 岁增,
租人倍常
。”
(《郑浑传》)
《晋书
·
食货志》
称
:“当黄初中,
四方郡守垦 田又加
,
以故国用不匾
”
。
太和年间
,
锤毓
“又 上
‘宜
复关内
开荒地
,
使民肆 力于农
’,
事遂施行
。”
(《锤毓传} ) )
稍后的杜恕上疏中即盛称冀州
“
田多垦辟
”,
就是垦荒政策施行 的结果
。
自耕农自发 的开 垦
。
三 国时期
,
许多农民流入山区
,
开 垦无主荒地为生
。
常林
,
河内
温 人
,
“少单贫
。
虽贫
,
非自手力
,
不取之于人
。
性好学
,
汉末为诸生
,
带经耕钮
。
其妻常自
魏铜之
,
林虽在田野
,
其相 敬如宾
”
。
这个书生显 然是 一个 自耕农
。
后来他
“避
地上党
,
耕
种山阿
。”
(《常林传》注引《魏略》)从其有
“
比邻
”
者可知 与他一起在此地 开荒而名不见史传的自
耕农不 是个别的
。
所垦荒田
,
不尽是无 主荒地
,
亦有 有主之荒田
。
如锤离牧
,
会稽 山阴 人
,“
少爱居 永
兴
,
躬自垦田
,
种稻二 十余亩
。
临 熟
,
县民有识认 之
,
牧曰
:
‘本
以田荒
,
故垦之耳
’。
遂 以
稻与 县人
。
县长闻之
,
召民 系狱
,
欲绳之以 法
。
牧为之请
,
长日
:‘君慕
承宫
自行 义事
,
仆
为民 主
,
当以法率下
,
何得寝公宪而从君邪?
’牧
曰
:
‘
此是郡界
,
缘君意愿
,
故来暂住
,
今以
少稻而杀此 民
,
何心复留?
’遂
出装
,
还 山阴
,
长自往止 之
,
为释系民
。
民惭惧
,
率妻子春所
取稻
,
得六十解米
,
送还牧
。
牧闭门不 受
。
民输置 道旁
,
莫有取 者
。”
(《锤离牧传》)
由此可见
,
在汉末三 国时期
,
有 主之荒田亦可任民开垦
,
谁 垦种即归谁所有
。
锤离牧与承宫 以自耕所 得
收获物
“推
与
”
原主
,
因而
“发名”,
可见从当时社会舆论与 国家法律来说
,
一般是不必理
会
“来认”
之原 主的
。
当时 的法律保护 垦种者的利益
。
原 主如占而不 垦即丧 失所有权
,
社会
舆论与国家法律均未对此二人垦种有主之荒田提出任何异议
,
相反
,
原主如侵占耕种人之所
得
,
则为舆论所非
,
甚至要绳之 以法
。
其时占有荒田而不 加耕种的现象可能相当普遍
,
故政
府法令之精神便鼓励 那些实际的耕种者
。
但是
,
如田主还能耕种的土地
,
别人亦不得任意垦种
。
如 任锻
,
乐安博昌人
,“比居者
擅耕暇 地数十亩种之
,
人 以语耀
,
暇曰
:
‘我
自以借之耳
。
’耕
者闻之
,
惭谢还地
。”
(《王和传》注
引
《别传》)可见
“擅耕”
有主之 田
,
亦不被允许
。
《晋书
·
隐 逸传》记
:
郭翻
“居
贫无业
,
欲
垦荒田
,
先立表题
,
经年无主
,
然后乃作
。”
此虽系晋事
,
但亦可推知三国时的情况
。
任报有
权将土 地
“借”
与他人
,
他对这块土地 是拥 有所有权的
。
以宗族屯坞的形式在山区的 垦荒
。
向山区垦荒的 另一形式是在宗族屯 坞的组织下进行
的
。
许多著作把这种屯坞一律视 为一种地 主经济形式
,
我们认为其中除地 主经济之外
,
尚有
不少属于自耕农经济向山区 的移植
。
如田畴率举宗族他附从数百人人徐 无 山中
“营
深险平敞
承宫琅邪人
,“
尝在蒙阴山中耕种禾黍
,
临熟
,
人就认之
,
宫便推与而 去
,
由 是 发名
”。
(《三国
志
·
吴志
·
锤离牧传》注引
《续汉书》)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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