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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时期的自耕农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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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 ” , 对于 地方官吏督课开荒作 了明确的要求 。 许多州郡长吏在执行 课民垦荒中做出了成绩 , 郑浑为下蔡长 、 邵陵令时 , 即 “课使耕 桑 , 又兼开稻田 ” 。 其为沛郡太守时 , 又 课民 “于 肖 、 相二县界 , 兴破竭 , 并稻田 ”, 使得 “顷 亩 岁增, 租人倍常 。” (《郑浑传》) 《晋书 · 食货志》 称 :“当黄初中, 四方郡守垦 田又加 , 以故国用不匾 ” 。 太和年间 , 锤毓 “又 上 ‘宜 复关内 开荒地 , 使民肆 力于农 ’, 事遂施行 。” (《锤毓传} ) ) 稍后的杜恕上疏中即盛称冀州 “ 田多垦辟 ”, 就是垦荒政策施行 的结果 。 自耕农自发 的开 垦 。 三 国时期 , 许多农民流入山区 , 开 垦无主荒地为生 。 常林 , 河内 温 人 , “少单贫 。 虽贫 , 非自手力 , 不取之于人 。 性好学 , 汉末为诸生 , 带经耕钮 。 其妻常自 魏铜之 , 林虽在田野 , 其相 敬如宾 ” 。 这个书生显 然是 一个 自耕农 。 后来他 “避 地上党 , 耕 种山阿 。” (《常林传》注引《魏略》)从其有 “ 比邻 ” 者可知 与他一起在此地 开荒而名不见史传的自 耕农不 是个别的 。 所垦荒田 , 不尽是无 主荒地 , 亦有 有主之荒田 。 如锤离牧 , 会稽 山阴 人 ,“ 少爱居 永 兴 , 躬自垦田 , 种稻二 十余亩 。 临 熟 , 县民有识认 之 , 牧曰 : ‘本 以田荒 , 故垦之耳 ’。 遂 以 稻与 县人 。 县长闻之 , 召民 系狱 , 欲绳之以 法 。 牧为之请 , 长日 :‘君慕 承宫 自行 义事 , 仆 为民 主 , 当以法率下 , 何得寝公宪而从君邪? ’牧 曰 : ‘ 此是郡界 , 缘君意愿 , 故来暂住 , 今以 少稻而杀此 民 , 何心复留? ’遂 出装 , 还 山阴 , 长自往止 之 , 为释系民 。 民惭惧 , 率妻子春所 取稻 , 得六十解米 , 送还牧 。 牧闭门不 受 。 民输置 道旁 , 莫有取 者 。” (《锤离牧传》) 由此可见 , 在汉末三 国时期 , 有 主之荒田亦可任民开垦 , 谁 垦种即归谁所有 。 锤离牧与承宫 以自耕所 得 收获物 “推 与 ” 原主 , 因而 “发名”, 可见从当时社会舆论与 国家法律来说 , 一般是不必理 会 “来认” 之原 主的 。 当时 的法律保护 垦种者的利益 。 原 主如占而不 垦即丧 失所有权 , 社会 舆论与国家法律均未对此二人垦种有主之荒田提出任何异议 , 相反 , 原主如侵占耕种人之所 得 , 则为舆论所非 , 甚至要绳之 以法 。 其时占有荒田而不 加耕种的现象可能相当普遍 , 故政 府法令之精神便鼓励 那些实际的耕种者 。 但是 , 如田主还能耕种的土地 , 别人亦不得任意垦种 。 如 任锻 , 乐安博昌人 ,“比居者 擅耕暇 地数十亩种之 , 人 以语耀 , 暇曰 : ‘我 自以借之耳 。 ’耕 者闻之 , 惭谢还地 。” (《王和传》注 引 《别传》)可见 “擅耕” 有主之 田 , 亦不被允许 。 《晋书 · 隐 逸传》记 : 郭翻 “居 贫无业 , 欲 垦荒田 , 先立表题 , 经年无主 , 然后乃作 。” 此虽系晋事 , 但亦可推知三国时的情况 。 任报有 权将土 地 “借” 与他人 , 他对这块土地 是拥 有所有权的 。 以宗族屯坞的形式在山区的 垦荒 。 向山区垦荒的 另一形式是在宗族屯 坞的组织下进行 的 。 许多著作把这种屯坞一律视 为一种地 主经济形式 , 我们认为其中除地 主经济之外 , 尚有 不少属于自耕农经济向山区 的移植 。 如田畴率举宗族他附从数百人人徐 无 山中 “营 深险平敞 承宫琅邪人 ,“ 尝在蒙阴山中耕种禾黍 , 临熟 , 人就认之 , 宫便推与而 去 , 由 是 发名 ”。 (《三国 志 · 吴志 · 锤离牧传》注引 《续汉书》) 一 5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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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8-07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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