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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志》标点拾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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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整理研究学刊 ?? ? 年第 ! 、 期合刊 《三 国志》 标点拾误#下 王柯 #?% &衡#唐衡弟为京兆虎牙都尉 , 初之官 , 不修敬于京兆尹 , 人门不持版 , 郡功 曹赵息呵廊下日 “ 虎牙仪如属城 , 何得放臂 人府门( ”促收其主簿。 衡弟顾促取版 , 既人 见尹 , 尹欲修主人 。 #) ? 案 “ 促收其主簿 ”, 亦为 赵息所言 , 不当 遗于引号之外 + 引号应 ‘下移。 又 ,“ 衡弟顾促取 版 ” , 语意完整独立 , 应标句号煞尾 , 此下转人 另事 。 #? % 遂诏中都官及郡督邮 , 捕诸赵尺儿 以上 , 及仲台#赵仲台皆杀之 , 有藏者与同 罪 。 #) , 案 “及 仲台皆杀之 ” 语不连属 ,“及 仲台 ” 属上读 , 其前逗号移后 。 “ 及 ”, 连词 , 表并列 。 #? % ? 德琏发迹 于大魏 , 足 下高视于 上 京 。 #) 案 “上 京 ” 意谓京城 , 非地名 , 原书误标 专名号 , 应删去 。 #?? %黄初二年 , 监国渴者灌均希指 , 奏 “植#曹植醉酒悖慢, 劫胁使者 ”。 #) ? 案 监国褐者所奏原文 , 今已不 可晓 , 但 其直呼所监侯王之名日 “植”, 似不可能 ,“ 植 ” 应置引号之外 。 又 ,“ 希指 ”乃“ 奏 ”之修饰语, 两者语气连贯 , 其间不应点断 。 #???及太子立 , 欲治仪#.仪罪 , 转仪 为右刺奸椽 , 欲仪自裁而仪不能 。 乃对中领军 夏侯尚叩头求哀 , 尚为涕泣而 不能救 。 #/ , 案 “乃对 中领军”云云承接上文而言, 其 前标句号则为隔断 , 应改为逗号 。 #? ?,渴 帝 承明庐 , 逝将归旧疆 。 #) 案 “ 承明 ”, 魏宫建始殿门名 , 原 书漏标 专名号 , 应补 。 卷二《文帝纪》裴注 “ 是时帝居 北宫 , 以建始殿朝群臣 , 门日承明 , 陈思王植 诗日 ‘渴帝承 明庐 ’ 是也 ”, 两处 “ 承明 ”均标 专 名号 , 是 。 #? ?0 近者汉氏广建藩王 , 丰则连城数 十 , 约则餐食祖祭而已 , 未若姬周之树国 , 五 等之品制也 。 #) · & ! 案 “ 五等 ”谓公 、 侯 、 伯 、 子 、 男 五等爵位 , “树国 五等”意谓建国五 等 , 本为一读 , 其 中逗 号删去 。 #? ?! 及勤劳之吏 , 以过误触罪 , 常为太 祖陈说 , 宜宽有之 。 辨察仁爱 , 一 与性俱生 #/ ? 案 “ 且宽有之 ”为“ 陈说 ”之宾 语 , 应作一 读 , 不点断 。 又 ,“ 勤劳之吏 ”后 亦以不断为宜 。 #? ? 向使高祖踵亡秦之法 , 忽先王之 制 , 则天下已传 , 非刘氏有也 。 #/ ?0 案 “传”谓 传给 , 以 “非 刘氏 ” 为宾语 , 其 间不应点 断 , 逗号应删去 。 如 依原标点 , 则 “传” 义不得确解 #?? 案《涛#山涛行状》 , 涛以景元二年 除吏部郎耳 。 景元与正元相较七八年 , 以涛行 状检之 , 如本传为审 。 #) %& 案 “行 状 ” 履历 、 事迹 。 “涛行状”, 非书 篇名 , 原书两处 “ 涛行状 ”均误标篇名号, 应删 去 , 而 于 “涛”字标专 名号 。 #? ?& 质#吴质案剑日 “ 曹子丹 , 汝非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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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7-06-26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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