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整理研究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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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
!
、
期合刊
《三 国志》
标点拾误#下
王柯
#?% &衡#唐衡弟为京兆虎牙都尉
,
初之官
,
不修敬于京兆尹
,
人门不持版
,
郡功
曹赵息呵廊下日
“
虎牙仪如属城
,
何得放臂
人府门(
”促收其主簿。
衡弟顾促取版
,
既人
见尹
,
尹欲修主人
。
#)
?
案
“
促收其主簿
”,
亦为 赵息所言
,
不当
遗于引号之外
+
引号应
‘下移。
又
,“
衡弟顾促取
版
”
,
语意完整独立
,
应标句号煞尾
,
此下转人
另事
。
#? %
遂诏中都官及郡督邮
,
捕诸赵尺儿
以上
,
及仲台#赵仲台皆杀之
,
有藏者与同
罪
。
#)
,
案
“及
仲台皆杀之
”
语不连属
,“及
仲台
”
属上读
,
其前逗号移后
。
“
及
”,
连词
,
表并列
。
#? % ?
德琏发迹 于大魏
,
足 下高视于 上
京
。
#)
案
“上
京
”
意谓京城
,
非地名
,
原书误标
专名号
,
应删去
。
#?? %黄初二年
,
监国渴者灌均希指
,
奏
“植#曹植醉酒悖慢,
劫胁使者
”。
#)
?
案
监国褐者所奏原文
,
今已不 可晓
,
但
其直呼所监侯王之名日
“植”,
似不可能
,“
植
”
应置引号之外
。
又
,“
希指
”乃“
奏
”之修饰语,
两者语气连贯
,
其间不应点断
。
#???及太子立
,
欲治仪#.仪罪
,
转仪
为右刺奸椽
,
欲仪自裁而仪不能
。
乃对中领军
夏侯尚叩头求哀
,
尚为涕泣而 不能救
。
#/
,
案
“乃对 中领军”云云承接上文而言,
其
前标句号则为隔断
,
应改为逗号
。
#? ?,渴
帝 承明庐
,
逝将归旧疆
。
#)
案
“
承明
”,
魏宫建始殿门名
,
原 书漏标
专名号
,
应补
。
卷二《文帝纪》裴注
“
是时帝居
北宫
,
以建始殿朝群臣
,
门日承明
,
陈思王植
诗日
‘渴帝承
明庐
’
是也
”,
两处
“
承明
”均标
专
名号
,
是
。
#? ?0 近者汉氏广建藩王
,
丰则连城数
十
,
约则餐食祖祭而已
,
未若姬周之树国
,
五
等之品制也
。
#)
·
& !
案
“
五等
”谓公
、
侯
、
伯
、
子
、
男 五等爵位
,
“树国 五等”意谓建国五
等
,
本为一读
,
其 中逗
号删去
。
#? ?!
及勤劳之吏
,
以过误触罪
,
常为太
祖陈说
,
宜宽有之
。
辨察仁爱
,
一
与性俱生
#/
?
案
“
且宽有之
”为“
陈说
”之宾
语
,
应作一
读
,
不点断
。
又
,“
勤劳之吏
”后
亦以不断为宜
。
#? ?
向使高祖踵亡秦之法
,
忽先王之
制
,
则天下已传
,
非刘氏有也
。
#/
?0
案
“传”谓
传给
,
以
“非
刘氏
”
为宾语
,
其
间不应点 断
,
逗号应删去
。
如 依原标点
,
则
“传”
义不得确解
#??
案《涛#山涛行状》
,
涛以景元二年
除吏部郎耳
。
景元与正元相较七八年
,
以涛行
状检之
,
如本传为审
。
#)
%&
案
“行
状
”
履历
、
事迹
。
“涛行状”,
非书
篇名
,
原书两处
“
涛行状
”均误标篇名号,
应删
去
,
而 于
“涛”字标专
名号
。
#? ?&
质#吴质案剑日
“
曹子丹
,
汝非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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