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权
,
安抚西南各部族
,
整顿革新内政
,
积蓄力量
,
准备条件
.
然 后等待天下有变
,
即出
兵宛
、
洛
、
秦川
,
完成统一全 国的 事业
.
表现了他对 当时形势的清醒认识 和 深刻分析
.
在刘备取得益州
,
建立 了蜀国以后
,
作为蜀 垂 相 的诸葛亮
,
就立 即用严明 的刑法
,
反对
蜀 国世家豪族的
“
专权自悠
”.
公元二二 三年
,
益州郡 豪 强大姓雍闻起兵反对蜀政权
,
被诸葛亮讨平
.
治中从事彭蒙企 图煽动马 超武装叛 乱
.
立 即被逮捕
“
诛死
”.
对外
,
诸
葛亮不满足 于
“
三 国鼎立
”
的局 面
,
时刻不 忘
“
北伐
”,
以实现他统一全中国的理想
.
虽然
“
出师未捷身先死
”,
但其思想是和先秦法家思想 息息相通 的
.
主张法 治反对礼 治
甲
声
人
在管理 国家 问题 上
,
是实行礼治
,
还是法治?这是儒法斗争 的一 个重 要方 面
,
是两
条 根本对立 的政治路线之争
.
诸葛亮坚持法治精神
,
反 对孔孟 之道 宣扬的礼治
.
他认为
实行法治
,
赏罚分 明
,
是
“
为治之 要
”.
在政 治上
,
主张
“
赏以兴 功
,
罚以禁奸
”.
只
有
“
赏赐知其所施
”,
“
刑罚知其所加
”,
才能使
“
勇 士知其所 死
”,
“
邪 恶 知其所畏
”.
所以
“
赏不可虚施
,
罚 不可妄加
”。
只有
“
赏赐 不避 怨仇
”,
“
诛罚不避亲戚
”
(《诸
葛亮集》文集卷 三
·
赏罚第十)
,
才 能避免
“
过重 罚轻
,
法 令不均
,
无罪 被辜
,
以致灭
身
”
( 文集卷 三
·
考黝第八)的弊病
,
政治才会 达 到清明
。
在军事上
,
他非常重视军法的作用
.
说
:
“
若赏罚不明
,
法令不信
,
金 之不 止
,
鼓之
不 进
,
虽有百 万之师
,
无益于用
”.
(文集卷四
·
整师)就是说
,
对军旅赏罚不明
,
法
令不严
,
军 队就会听见鸣锣不收兵
,
听 见鼓响 不进 兵
。
因 此
,
“
明赏罚之 理
”
是
“
用兵
之道
”
的重要条件之一
。
诸葛亮的
“
治国之要
,
务在举贤
”
(文集卷三
·
举措第七)是
“
任人惟贤
”
法家路
线的具体反 映
.
先秦时期 的法家主张 打 破世卿世禄制度
,
选贤任能
.
商鞍 就论 述 了
“
举贤能
,
世 之 所治 也
”
(商 君书
·
慎法)的道理
.
诸葛亮要求做到
“
内举不避亲
,
外
举不避仇
”,
主张
“
良将之为政也
,
使人择之
,
不自举
;
使法量功
,
不自度
”
(文集卷
二
·
兵要)
。
只有这样
,
才能使
“
能者不可蔽
,
不能者不可饰
,
妄誉者不能进
”
(文集
卷二
·
兵要)
。
如 果
“
国危不治
,
民不安居
”,
是 因为
“
失贤之过
”
(文集卷 三
·
举错
第七)
.
所以
,
他主张
“举
贤求安
”,
“
必求隐处
”,
才能把真正有才能 的人 举荐出
来
,
达到
“
其国乃宁
”
的 目的
.
这些 主张都是对先秦法家
“
刑过不避大 臣
,
赏善不遗匹
夫
”
思想 的继 承和发展
.
当然
,
诸葛亮的
“
务在举贤
”
是有阶级性的
,
它并不能真正打
破贫富
、
贵贱 的差别
,
只不过 是指冲破豪强 地 主与庶族地主 的界限而已
.
诸葛亮在《前出师表》中
,
曾建议后主刘禅说
:
“
宫中府中
,
俱为一体
.
险(音
志
,
升用)罚减(音脏
,
是)否
,
不宜异同
.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
,
宜付有司论其
刑赏
,
以昭陛下 平明 之理
,
不 宜偏私
,
使内外异 法也
”。
在执行
“
法不 阿贵
”
的 思 想
上
,
诸葛亮本人
,
就是 一 个典 型
.
有一次 同魏作战
,
他派马 诬带兵镇守街亭
.
马 谈违背
了诸葛亮的军事部署
,
失了街亭
,
影 响 了战争的 全局
.
虽 然马 诬是诸葛亮 一手提拔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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