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降
,
曹公得其水军
,
船步 兵数十万
,
将士
闻之 皆恐
。”
(1261/5)
按标点为
“船步
兵数十万
”,
未妥
。
古
无
“
船步兵
”
之兵种
;
若其义 为
“用
船运载
步兵数十万
”,
亦有违史实
。
刘琼降后曹军虽
拥原刘表所治荆州水军的大量舰船
,
但这些
船只并不具备运载数十万步兵及须随军的军
械轴重的能力
;
同时
,
曹军当时也并非全军
乘船顺流推进
,
而是水陆并进的
,
本传下文
即载
:“刘
表治水军
,
蒙冲斗舰
,
乃以千数
,
操悉 浮以沿江
,
兼有步兵
,
水陆俱下
”.
故标
点 当作
:“
曹公得其水军
、
船
,
步兵 数十
万
,
”
B
.
地名标点误漏
例
5
.
《文帝纪》
:“五
月
,
以荆
、
扬
、
江
表八郡为荆 州
,
孙权领牧故也
;
荆州江北诸
郡为 郑州
。”
(80/l)
按
本段中
“荆’
、
“
扬
’、“江
表
”
诸字
词旁边分别标有专名号
。
现标点为
“
以荆
、
扬
、
江表八郡为荆州
”,
把
“
荆
”、“
扬
”
与
“
江
表
”
并列
,
未妥
.
“江表”
指长江以南地区
,
本不当与
“荆
、
扬
”
等行政区并 列
;
且 此
“江表八郡”,
具体是指荆州在长江以南的长
沙
、
零陵
、
桂阳
、
武陵等四郡 和扬 州在长江
以南 的豫章
、
丹 阳
、
昊
、
会稽等四郡
,
则
“
荆
、
扬
”
是对
“江表八郡”
进行限定的
,
绝
非并列关系
。
标点 当作
:“五 月,
以荆扬江表
八郡为荆州
,
”
例
6
.
《钟 离 牧 传》注 引《会稽典录》
:
“
弟拘戍 西陵
,
与监军使者唐盛论 地 形
势
,
谓宜城
、
信陵为建平援
,
若不先城
,
敌
将先入
。
盛以为施绩
、
留平
,
智略名将
,
屡
经于彼
,
无云当城 之者
,
不 然拘计
。
后半年
,
晋果遣将修信陵城
。”
(13 95/ 5 )
按
在
“宜
城
”
二字旁标以专名 号
,
并
在其后以顿号点断
,
即以
“宜
城
”
为宜城县
,
未妥
。
建平郡
,
吴置
,
治巫县
(今四川巫山
县)
;
信陵县
,
吴置
,
属建平郡(在今湖北株
1 20
归县 东)
。
本段所述 在蜀 亡后
,
建平已成 为抗
御晋军顺江而下进攻的前沿阵地
,
但宜城县
却与建平的防务无涉
。
吴对魏之防务多沿 江
而设
,
后期更其如此
,
钟离彻时戍西陵
,
其
尚未将沿江且近的西陵视为建平之援
,
反视
汉水之滨且较远的宜城为建平之援
,
无论如
何是说不通的
.
且宜城距襄阳仅1 0
0
多里
,
自
刘琼降曹后襄阳 一带始终为魏
(晋)
所控制
,
宜城亦从未易手
,
魏于景初元年以宜城等四
县为襄 阳南部都尉
。
(《明帝纪》1 10/1)本
段文字中
“宜
城
”
非地名
,
其意为
“应
当修
筑某城
”,“宜城信
陵
”
即
“应修
筑信陵城
”,
后文所言
“无
云 当城之者
”、“晋果遣将
修信
陵城
”
可证
.
综上所述
,
“宜城”
二字 的专 名
号以及其后的顿号
,
均 应取 消
。
例
8
.
《荀或传》
:“太
祖曰
:‘然。
吾所惑
者
,
又恐绍侵关中
,
乱羌
、
胡
,
南诱蜀汉
,
是
我独以充
、
豫抗天 下六分之五也
。”
( 3
1 3/2 )
按此语事在建安元年或二 年
。
文中
“
蜀汉
”
当指蜀郡
、
汉中郡
,
借以泛指西南地
区
。
依本书标点体例
,
同级行政区并列时以
顿号点断
,
本段文字 中
“充”、“豫”
间即加
顿号
,“蜀”、“汉”
间亦 当依例以顿号断
。
C
.
职官标点误 漏
例
8《朱(施)
绩传》
:“永
安初
,
迁上
大将军
、
都护督
,
自巴丘上迄西陵
。”
(1 309/
5)
按
吴 国 职官无都护督
,
此将
“
都护
督
”
点 为官衔
,
未妥
。
昊 国职官有都护
,
一
般授任大将军
、
上大将军且在外任者
,
常加
官都护
,
以统领某要 地或某一段防区之军事
。
如
《诸葛瑾传》
:“
权称尊号
,
拜大将军
、
左
都护
,
领豫州牧
”;
(123 5/ 5 )《陆逊传》
:“黄
龙元年
,
拜上大将军
,
右都护
”。
(1 349/5 )
《丁奉传》
:“迁
大将军加 左右都护
”。
(3 0/5 )
这里 是指朱绩迁上大将军加都护
。《
三 国 志
·
吴书》述某人负责某地或某地区军事
,
或言
“督”
或 不言
,
但必述明其辖地范围
。
如孙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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