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
+
大略篇》即引作
“指”
。
赵翼
《
,
咳余丛考
》卷二十二云
!
“旨字古
人亦 不专以为君上之称
。
《宋书》
!‘江夏王
义恭请以庶
人义宣还其属籍
,
文帝诏答曰
!
以公表付外
,
依旨奉行
。’是上于
臣下所云
,
亦谓之
‘旨’矣”
。
又云
!
“宋
时
,‘
旨
’犹上
下通用
。”
则此
“密 旨”
即
“密奏”
,
故下文即云
“碗遂为
尚书令
,
益州刺
史
。
”
倘如胡注
,
则碗之重任
,
出于亮之僚佐矣
,
有是理乎0
《吴 志
+
潘溶传》注引
《江表传》!
“权遣人
就家以床舆致
之
。
”
集解
+“何悼校改‘舆’作‘举’
。
”
剑案
!
何校当作
“餐”。
而《广雅
·
释话一》
!
传》
“肇
蕃出外
”
、
“舆,
举也
”
夕
则不 当改字
。
且
《王蕃
《邓艾传》”面缚舆捺”
、
徐自缚
”
,
盖两字互用
,
尤不当改
,
不图义门
,
《后主传》
疏略至此
0
?四 注说之失
《魏志
+
华陀传》
!
卒
。
应时归
,
如陀所刻
。
“今疾
已结
,
促去可得与家相见
,
“
舆
五日
”
剑案
!
时日也
。
《后汉书
+
钟离意传》
!
“刻”
与
“克”
通
,
谓所定之
“与克期
俱到
,
无或违者
”
即
是
。
后多作
“勉”
或
“勉”
,
而亦与
“刻”
通
。
? ?吴志
·
贺齐
传》注引《江表传》
!“谨以勉
心
,
非但书诸绅也
。
”
即
“谨以
刻心
”
,
谓铭刻于心也
。
卢氏集解于此云
!
“
《通鉴》作
‘谨
已刻
心
’”
,
实则古书
“以”
、
“
已
”
亦常通作
,
卢氏似皆未晓
,
故于
此类字往往别引它书
,
实亦无关于校勘也
。
《东夷传》注引《魏略》!
“其嫁娶
之法
,
女年十岁
,
已相
设许
。
婿家迎之
,
长养以为妇
,
至成人
,
更还女家
。
女家责钱
,
钱毕
,
乃复还婿
。
”
集解
!
“梁玉绳
日
!
此即今之养媳
,
本夷俗
一
也
。
”
剑案
!
后世童养媳无成人更还女家
、
女家责钱毕乃复还婿
之俗
。
且昔时之养媳
,
皆役使如奴仆
,
即婚后亦不得还女家
,
女
家更无责钱者
。
盖凡为养媳
,
类皆贫苦人家之女
,
犹如卖身为奴
,
与东夷俗尤大异
。
卢氏不察
,
亦率引之
,
岂养媳之俗亦不知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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