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史
,
或其时私家所记
。
以操之雄
,
亦不得沿用卓钱也
。
承柞此
志及范书《献纪》
,
盖有阔文
,
或《文纪》黄初二年春
“初
复五株
钱
”
有误置
,
原系在此
。
《通鉴》卷六十九
、
郝经
《续后汉书》卷
二十五《操传》皆承其失
,
而无所纪
。
此为当时大事
,
不得阔书
。
《明纪》
!
“夏四月乙亥,
行五株钱
。
”
集解于此虽引
《通
典》卷八当时所以复行五锋之故
,
但失书
“
《晋书
·
食 货 志
》
同
。
”
且其 时司马芝等既
“举朝大议”
,
则 于《芝传》
“臣愚 以
为不宜复以 商事杂乱
,
专以农桑为 务
,
于国计为便
”
下亦当略
及
“以为用钱
非徒丰国
,
亦所 以省刑
。
今若更铸五株钱
,
则国丰
刑省
,
于事为便
。
魏明帝乃更立五株钱
。
至晋用之
,
不闻有所改
创”
?《晋书
·
食货志》
。
并云
“已详本志
《明纪》
”,
则与
其
“居官十一年,
数议科条所不便者
”
亦合
。
盖芝时为大司农
,
固当有此议也
。
《丙场
原传》所记刘政事
,
《艺文类聚》
卷八十三引
《丙肠原别
传》作
“刘
攀
”
,
并有
“以其手所仗剑及金二饼与原,
原受金还
剑”事
,
文较裴注所引
《魏氏春秋》为详
,
卢氏集解失引
。
《陈群传》
!
“臣父纪 以为汉除肉刑,
而增加答
。
”
集解
!
“汉
文帝十三年除肉刑
。
”
剑案
!
此当加引
《汉书
·
刑法志
》
“今法有肉刑”
及
“改肉刑为
答
,
率多死,
,
则与下文
“本兴仁
侧
,
而死者更重
”
之语相合
。
惟陈纪实主复肉刑
,
详见袁宏
《后
汉纪》卷三及《通典
·
刑典六》
、
《晋书
·
刑法志》
。
而孔融驳
之
,
则见范书
《融传》
。
凡此亦当略及
,
则其事始备
。
《蜀 志
·
先主传》
!
“取蜀中金银,
分赐将士
。
”
剑案
!
是
年备铸
“直百
五株
”
钱
,
见
《蜀志
·
刘 巴传》注叶《零陵先 贤
传》
,
亦见
《通典
·
食货典八》及
《三国志旁证》
卷二十四引洪
迈《泉志》
。
此为备据蜀以后之大事
,
与操复行五株钱正同
,
不
当失 引
。
又
“汉
嘉太守黄元闻先主疾
,
不豫
,
举兵 拒守
。
”
集
解
!
“范书
《西南夷传》
!
‘灵帝时,
以蜀郡国为汉嘉郡
。
’
《晋
志》以为蜀章武元年置汉嘉郡
,
误
。
?谢钟英以汉嘉 郡为 汉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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