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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弼著《三国志集解》校点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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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史 , 或其时私家所记 。 以操之雄 , 亦不得沿用卓钱也 。 承柞此 志及范书《献纪》 , 盖有阔文 , 或《文纪》黄初二年春 “初 复五株 钱 ” 有误置 , 原系在此 。 《通鉴》卷六十九 、 郝经 《续后汉书》卷 二十五《操传》皆承其失 , 而无所纪 。 此为当时大事 , 不得阔书 。 《明纪》 ! “夏四月乙亥, 行五株钱 。 ” 集解于此虽引 《通 典》卷八当时所以复行五锋之故 , 但失书 “ 《晋书 · 食 货 志 》 同 。 ” 且其 时司马芝等既 “举朝大议” , 则 于《芝传》 “臣愚 以 为不宜复以 商事杂乱 , 专以农桑为 务 , 于国计为便 ” 下亦当略 及 “以为用钱 非徒丰国 , 亦所 以省刑 。 今若更铸五株钱 , 则国丰 刑省 , 于事为便 。 魏明帝乃更立五株钱 。 至晋用之 , 不闻有所改 创” ?《晋书 · 食货志》 。 并云 “已详本志 《明纪》 ”, 则与 其 “居官十一年, 数议科条所不便者 ” 亦合 。 盖芝时为大司农 , 固当有此议也 。 《丙场 原传》所记刘政事 , 《艺文类聚》 卷八十三引 《丙肠原别 传》作 “刘 攀 ” , 并有 “以其手所仗剑及金二饼与原, 原受金还 剑”事 , 文较裴注所引 《魏氏春秋》为详 , 卢氏集解失引 。 《陈群传》 ! “臣父纪 以为汉除肉刑, 而增加答 。 ” 集解 ! “汉 文帝十三年除肉刑 。 ” 剑案 ! 此当加引 《汉书 · 刑法志 》 “今法有肉刑” 及 “改肉刑为 答 , 率多死, , 则与下文 “本兴仁 侧 , 而死者更重 ” 之语相合 。 惟陈纪实主复肉刑 , 详见袁宏 《后 汉纪》卷三及《通典 · 刑典六》 、 《晋书 · 刑法志》 。 而孔融驳 之 , 则见范书 《融传》 。 凡此亦当略及 , 则其事始备 。 《蜀 志 · 先主传》 ! “取蜀中金银, 分赐将士 。 ” 剑案 ! 是 年备铸 “直百 五株 ” 钱 , 见 《蜀志 · 刘 巴传》注叶《零陵先 贤 传》 , 亦见 《通典 · 食货典八》及 《三国志旁证》 卷二十四引洪 迈《泉志》 。 此为备据蜀以后之大事 , 与操复行五株钱正同 , 不 当失 引 。 又 “汉 嘉太守黄元闻先主疾 , 不豫 , 举兵 拒守 。 ” 集 解 ! “范书 《西南夷传》 ! ‘灵帝时, 以蜀郡国为汉嘉郡 。 ’ 《晋 志》以为蜀章武元年置汉嘉郡 , 误 。 ?谢钟英以汉嘉 郡为 汉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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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艺苑
于 2017-06-30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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