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功 实不可没
。
1 9 8
6 年
,
四 川 文 艺 出版社 出版 了吴 小林 同志 校注
,
陈迩 冬先生审订的 《
新 校 注 本三 国演
义)
( 简 称
“新 校 注 本
” )
。
它仍 以
“ 毛 本
” 为底 本
,
在
“ 整 理本
”
的 基础 上
,
作 了进 一步
的 校 勘
,
改正 了若 干错 误
,
新 增大量注 释
,
更加便 于 一般 读者 阅读
,
对 专业 研究 工 作者 也颇
有可 资参考 之处
。 在 《
三 国演 义》 的整 理 史上
,
它也 是一个有价 值的版本
。
然而
,
由于古 代小 说 的整 理 是 一项 极其 复杂 的 工作
,
过 去 尚无 成套 的 经验
;
由于学 者们
对整 理的 标 准和 尺度 尚 有不 同理解
;
也 由于 以往 的研 究 水平 限制 了人 们对 问题 的思 考
,
加上
其 他原 因
,
尽 管
《
三 国演 义》 已 经几度 整理
,
其 中仍然 存在 着很 多
“ 技 术 性错误
”
。
我所 说 的
“ 技术 性错 误
”
,
是 指 那些并 非出 自作者 的创 作意图
,
并 非 作品艺 术 虚构 和 艺
术描写 的 需要
,
而纯粹 由于 作者 知 识的局 限
,
由于 作者 一 时 笔误或 者传 抄
、 刊 刻 之误而造 成
的
、 属 于技术 范畴的 错 误
。
它们 与那 些 由于作者 的 世界 观
、
历 史 观和 艺术 观而 产生 的 作品 内
容 上的 缺陷 和 艺术 上的 不足
,
完全 是 两码事
。 综 观 《
三 国演 义》全 书
,
“技 术 性错 误
” 可 以
分为 以下 五 类
:
( 一 )
人物 错误
。
主要 包括四 种情 况
:
1
.
人 名错讹
,
如 第 5 回 写 陈 留孝廉卫 弘 资助曹 操起 兵 讨伐 董卓
,
据
( 三 国志
·
魏 书
·
武帝纪 》注 引 《
世 语》
,
“ 卫弘
’
,
应 作
“ 卫兹
”
;
第6
5 回写 刘 备任 用刘璋 旧 部庞 义
、
吕义
,
据 《
三 国志
·
蜀 书》
,
“ 庞 义
” 当 作
“庞 羲
”
,
“ 吕义
” 当 作
“ 吕又
”
;
第8
1
回 写 刘 备 伐
昊
,
命傅 彤 为 中军护尉
,
据
《
三 国志
·
蜀书
· 杨戏 传 》附 《
季 汉辅 臣 赞 》
,
“ 傅 彤
”
当 作
“ 傅 月
三
”
,
等 等
。
2
.
人物 字号错讹
。
如张 飞 本字
“ 益德
”
,
《
演 义》 却误 为
“ 翼德
,
( 第 1 回 )
;
刘哗
本 字
“ 子扬
’
,
,
《
演义 》 却误 为
“ 子 阳
”
( 第1
0 回)
;
夏侯 林本 字
“ 子林
”
,
《
演 义 )
却 误
为
“ 子 休
”
( 第9
1 回 )
,
等 等
。
3
.
人 物 身份 错误
。 如 董卓 进京 前任 并州 牧
,
封 簇乡侯
,
《
演 义》 却误 为
“ 鳌乡侯
、
西
凉刺 史
”
( 第 3 回)
;
丁原 曾任并州刺 史
,
后 入京 为执 金吾
,
《
演 义)
却误 为
“荆 州刺 史
”
( 第 3 回 )
;
杨阜 在魏 明帝 时 任少府
,
《
演 义》却 误 为
“ 少 傅
”
( 第1
0
5 回 )
,
等等
。
4
.
人 物 关系 错讹
。 如 曹德 本 系曹操 之弟 ( 《
三 国志
·
魏 书
·
武帝 纪》 注 引 《
世 语》 )
,
而 《
演义 》误 为曹 篙 之弟 ( 第1
0 回 )
;
魏 国燕 王 曹 宇本 系曹 操 之子 ( 《
三 国志
·
魏 书
·
武文
世 王 公 传》 )
,
而 《
演 义》 误 为魏 文 帝曹 王 之 子 ( 第 1
0
6 回)
:
董贵 人 ( 《
演 义》 作
“ 董 贵
妃
”
) 本 系董 承 之女 ( 《
后 汉 书
·
伏 皇 后纪 》)
,
而
《
演义 ) 误 为董 承 之妹 ( 第2
4 回 ) 等 等
。
.
上述种 种现 象
,
对 塑 造 人物形 象毫 无 作用
,
却 造成 了不 必要 的 错 误
,
理 应 改 正
,
( 二 ) 地理 错 误
。
这是
《
三 国演 义》全 部
“ 技术 性错 误
” 中 最突 出的 一 个方 面
。
对 此
,
我巳 写 了 《
再谈 < 三 国 演义 > 的 地 理错 误 》一文 ( 将 载 《
海南 大学 学报 》 19 9 。年 第 4 期)
,
作 了 比较 系 统的 分析
,
这里 不 再详 细论 述
,
只 列 出地理 错误 的八 种 类型
,
以见 其大 概
:
1
.
政区概 念错 误
。 如
“ 沛 国憔郡 人
” ( 第 1 回 )
,
应 为
“ 沛国憔 人
” ( 东 汉 时 王 国与郡 地
位相当
, 不 相统辖 )
;
“
_
九郡 四 十二 州
” ( 第3
4 回)
, 应 为
“ 九 郡四 十二 县
”
( 郡 下辖 县)
, 等等
。
2
.
大小 地 名混 附
。
如
“ 充 州
、
模阳 已失
”
( 第1
回 )
,
应 为
“ 蹼 阳 巳失
”
( 旗 阳仅 为
充 州辖 境之 一 县
,
不 能 与充 州并 列 )
;
“操 引军赶 至南 阳城 下
”
( 第1
7
回)
,
应 为
“ 赶 至 镶
城下
”
( 南 阳 系郡 名
,
!ll
j
J
卜
具休 城名 )
,
等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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