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国
民
族
政
策
优
劣
论
朱
绍
侯
一
、
三 国以前历代 民族政策的回顾
中国 自古就 是一个 统一 多民族 的国家
。 在 中国历史 上的 各个朝代
,
不 管是 统一 的封
建政权
,
还是 分裂的 割据 政权
,
都 少不 了 要 和周 边的 少数 民族打 交道
,
因此
,
也就 必然
有个 民族政 策的 问题
。
对 于历代 统治者 所施 行的 民族政策
,
概 括起来 说不外 两种
:
一种 是以
“和
”
、
“抚
,
为主 ,
一种是 以
“杀
”
、
“掠 ” 为 主
。
以
“和 ”
、
“抚” 为主
,
就是怀 柔政 策,
以
“杀
”
、
“掠
” 为主
,
就是 高压 政策
。
当然
,
也还可 以找到第三 种 民族政策
,
就是
“杀
”
、
“ 掠
” 与
“和
”
、
“抚
” 交替使 用或 同时 并用的 政策
,
这就是 所谓 软硬兼施
,
恩 威并用 的 民族政策
,
但就 其 内容 讲
,
仍超不 出 上述 两种 民族 政策的 范围
。
历 代统 治者 施行 的 民族政策
,
不 论 属于那 一种 类型
,
其 目的都是 为了对 少数 民族 进
行剥 削
、 奴役和 统治
,
这是不 言而 喻的
。 不过
,
也不 能 因此就 对历代 统治者 所施 行的 民
族 政策
,
一概 持 否定态 度而 不 区分 其优劣
,
不 去研究 由于 执行不 同的 民族政策所 产生 的
不 同结果和 影 响
。 一般 说来
,
采取 以
“ 和
”
、
“抚
” 为主 的 民族政 策
,
给少数 民族 带来
的 灾难要轻 一 些
,
对 于 各民族的 融合 与发展是 有利 的 ;
而 以
“杀
”
、
“掠
” 为 主 的民族
政策
,
则 给少数 民 族带来 了深 重的灾 难
,
破坏 了各族 人 民间的友好 往来
,
加深 了 民族 间
的隔 阂与矛盾
, .
不 利 于各族 人 民的 融合 与发展
。
以 下简单 回 顾一下 春秋 以 来 的民族 政策
。
在 中 国古 代历史 中
,
春秋 时代 的晋 国 已创 造了 以
“和
”
、
“抚
” 为 主的 民族政 策先
例
。
晋悼公 在魏 绛的建 议下
,
施行 了
“和 戎
” 政策
。
所 谓
“和 戎
”
,
就 是晋 与戎 族建立
了和 平交往关 系
,
包括 贸易和 通婚 的关 系
。
结 果使 晋与 戎和睦相 处
,
加速 了晋戎 之间的
民 族 融合
,
推动 晋
、 戎社 会的共 同发展
。
这就 是
“ 魏绛和 戎
” 所 产生 的积 极影响
。
秦 在统一 以前
,
对 巴 族的 民 族政策也 是 比较成 功的
。
秦在 灭 巴 以后
,
曾与 巴 族 约
定
:
“顷 田不 租
,
十妻 不算
,
伤人 者论
,
煞 ( 杀 ) 人 顾死俊钱 ( 注
:
俊
,
蛮夷赎 罪的财
物 )
。
” 又盟 曰
:
“秦 犯夷
,
输黄龙一 双
,
夷 犯秦
,
输清 酒一 钟
。
”
① 从总 的方面 看
,
秦 与巴 人所建 立 的盟 约
,
都 是对 巴 人有利 的
,
因此才 取得 了
“夷人安 之
” 的 稳定局 面
。
正是 由于秦 对 巴 蜀的 少数 民族采取 了安抚的 怀柔政 策
,
所 以 巴 蜀才 成 了秦的 稳定 后方
。
这不 仅对 巴 蜀 少数 民族社会 发展有利
,
也使秦 在统 一六 国的战争 中
,
无后 顾之忧
。
①
《华阳 国 志
· 巴 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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