竭
;
又录 夺士 女前 已嫁为 吏 民妻 者
, 还 以 配 士
, 既 听 以生 口 自赎
,
又 简选其 有姿 色者 内之
报 庭
,
乃 上书谏 曰
:
“ 臣 伏见 诏 书
,
诸 士女 嫁非士者
,
一切 录 夺
,
以 配 战士
,
斯诚 权 时
之 宜
,
然 非大化 之善者 也
。
”
如 果 仅 据 此 论 定
“法律 规定 士家 的女儿 ( 即 士女 ) 只 能嫁 给士 家
”
,
实难 令人 信服
。 第
一
,
如果 曹魏早 有禁止 士 女嫁给 吏 民 的 法令
,
有 司 自可 依法录 夺
,
不 必 由明帝亲 自下诏
。 从
引文可 以 看 出
,
因魏 明帝 失
“ 德
”
,
引起张茂 谏 争
。
而 张茂 列
“录 夺士 女
” 于 谏蔬 之首
,
足
见 此举仅 系 明帝的弊 政
,
而非曹魏 旧制
。
第 二
,
张 茂在 谏争 中称此 举
“ 斯诚 权时之 宜
,
然非
大 化之善
。
” 由此可 以 推 知
,
“录 夺 士女
” 只 是 朝廷一 时之 法
,
并 没有形 成定 制
。 张茂 坚持
传 统的伦 理 观 念
,
对 这种 权宜之 计 也是加 以 反对 的
。
第三
,
遍检魏 晋史 籍
,
没有看 到 第二 条
类 似记 载
;
甚 至 在 门 第等 级森 严
,
兵 士社会 地位 大大 降低 的东晋 南朝
,
也 没有 见 到 禁止
“ 兵
家 女
” 嫁 给吏 民 的规定
,
因 而曹魏时 期存在 这种 禁律 的可能 性不 大
。 魏 明帝 的诏 书还 明令允
许 娶士 女为妻 的吏 民
“ 以 生 口 自赎
”
,
只 要他们 按规 定条件 向政 府交纳 一 个妇 女
,
其妻也可
以 免于 录夺
。 这就 表 明魏 明帝 并非要 强制士 家 同类为婚 以 求 其
“不 与平 民 混 杂
”
。 要考 察 明帝
的真实 意 图
,
应该 注意到 当时 男多 女少这 一社会 现象 的严重 恶果
。
汉季
,
弃 女婴 之风盛 行
。
原 始道教 的 经 典 《太平经 》批 评这种 陋俗 时痛 切地说
:
“ 今天下 一家 杀一 女
,
天下 几 亿 家
哉 !
或 有一家 乃杀十数 女者 其气 冤结 上 动 天
。
”
汉末 大 乱
,
民 多弃 子不 养
,
更何 况 于
女 !
这 就造成 了 男 女 比例 的严 重失调
,
男子求偶 十 分困 难
。 兵 士连年 征 战
,
更是
“ 怨 旷 积
年
”
。
士家制 的一个 重 要特点
,
是 由士阶 层 自身承担 兵员 补充任 务
,
因而 朝廷十 分 重视兵
士 的婚 配 问题
,
为此而 采取 了相 应的措 施
。
《三 国志
· 魏志
· 文德 郭皇 后传 》称
:
后 姊子 孟 武还 乡里
, 求 小妻
, 后 止之
。
遂救 诸家 曰
:
“ 今 世妇女 少
,
当配将士
,
不得 因缘
取 以 为妾 也
。
宜 各 自慎
,
无为罚 首
。
”
魏 明帝 使用
“ 录夺 士女前 已嫁 吏 民者 还 以 配士
” 的 办法
, 希 图缓和兵士婚 娶 困难的 矛盾
, 实 在
是 下策
,
故遭 到张 茂反 对
。
晋武 帝的 办法则 高 明得 多
。 咸 宁 元年二 月
,
晋 武帝
“ 以 将 士应 已
娶者 多
”
,
下 令百姓
“家 有五 女者 给复
”
,
采取 从经 济上给 予实 惠 的 政策
,
鼓 励人 民多养
女 孩
,
以 便从 根本 上改 变兵 士婚娶 困 难 的状 况
。
上 述史实 表 明
,
当 时的封 建 统治者 在积 极采
取 行动
,
促成 其 他阶 层 的 妇女嫁 给士
。
《
世 说新 语
· 贤媛 篇 》记 述 了 王济 欲嫁 妹 与
“兵 儿
”
的 事 情
。
魏 晋 之 际
,
身为高 门 大 族的太 原 王 氏欲 联姻 士家 而无
“ 婚宦失 类
” 之忧
,
足见 时
俗 并不 以通 婚兵伍 为非
。 可 以 想 像
,
士家 因经济状 况相 近及 聚居 一处等 原 因
,
相 互 间结成 婚
姻 的可 能性 较大
。
但是 这一 社会 现象 的存 在与国 家是 否有此 法律 规定
,
完全 是 两 码 事
。
;
论 者又 称
“
_ L家 寡妇 必 须 由官府 抑 屺 士家
”
,
并 以 此 为
“ 士家婚 配只 限 同类
” 的又一 证
据
。
《三国志
· 魏志
· 钟 硫传 》记 载
:
( 曹 ) 爽 既 诛
,
( 毓 ) 入为御 史 中垂
,
侍 中廷尉
。
听君 父 已 没
,
臣 子得 为 理谤
,
及士 为
侯
,
其 妻不 复配嫁
,
毓所 创 也
。
据 此
,
“ 士家 寡妇 须 由官府 抑配 士家
” 之说可 以 成立
。 但是
,
以 此作为
“ 士 家婚 配 只 限 同
类
” 的 证 据
,
理 由却 不够充 分
。
《三国志
· 魏志
· 杜带 传 》注 引 《魏 略 》称
:
初 表 在 ( 河东 ) 郡
,
被书录 寡妇
。
是 时他郡 或 有 已 自相 配嫁
,
依 书 皆录 夺
,
啼 哭道 路
。
蔑但取 寡者
,
故所 送 少
;
及 赵 俨代 歌而所送 多
。
文帝问 镌
:
“ 前君 所送 何 少
,
今 何 多
也?
” 羲对 日
:
“臣 前 所录 皆亡 者 妻
,
今 俨送生 人妇 也
。
” 帝及 左右顾 而 失 色
。
打分:
0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