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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士家制度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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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 ; 又录 夺士 女前 已嫁为 吏 民妻 者 , 还 以 配 士 , 既 听 以生 口 自赎 , 又 简选其 有姿 色者 内之 报 庭 , 乃 上书谏 曰 : “ 臣 伏见 诏 书 , 诸 士女 嫁非士者 , 一切 录 夺 , 以 配 战士 , 斯诚 权 时 之 宜 , 然 非大化 之善者 也 。 ” 如 果 仅 据 此 论 定 “法律 规定 士家 的女儿 ( 即 士女 ) 只 能嫁 给士 家 ” , 实难 令人 信服 。 第 一 , 如果 曹魏早 有禁止 士 女嫁给 吏 民 的 法令 , 有 司 自可 依法录 夺 , 不 必 由明帝亲 自下诏 。 从 引文可 以 看 出 , 因魏 明帝 失 “ 德 ” , 引起张茂 谏 争 。 而 张茂 列 “录 夺士 女 ” 于 谏蔬 之首 , 足 见 此举仅 系 明帝的弊 政 , 而非曹魏 旧制 。 第 二 , 张 茂在 谏争 中称此 举 “ 斯诚 权时之 宜 , 然非 大 化之善 。 ” 由此可 以 推 知 , “录 夺 士女 ” 只 是 朝廷一 时之 法 , 并 没有形 成定 制 。 张茂 坚持 传 统的伦 理 观 念 , 对 这种 权宜之 计 也是加 以 反对 的 。 第三 , 遍检魏 晋史 籍 , 没有看 到 第二 条 类 似记 载 ; 甚 至 在 门 第等 级森 严 , 兵 士社会 地位 大大 降低 的东晋 南朝 , 也 没有 见 到 禁止 “ 兵 家 女 ” 嫁 给吏 民 的规定 , 因 而曹魏时 期存在 这种 禁律 的可能 性不 大 。 魏 明帝 的诏 书还 明令允 许 娶士 女为妻 的吏 民 “ 以 生 口 自赎 ” , 只 要他们 按规 定条件 向政 府交纳 一 个妇 女 , 其妻也可 以 免于 录夺 。 这就 表 明魏 明帝 并非要 强制士 家 同类为婚 以 求 其 “不 与平 民 混 杂 ” 。 要考 察 明帝 的真实 意 图 , 应该 注意到 当时 男多 女少这 一社会 现象 的严重 恶果 。 汉季 , 弃 女婴 之风盛 行 。 原 始道教 的 经 典 《太平经 》批 评这种 陋俗 时痛 切地说 : “ 今天下 一家 杀一 女 , 天下 几 亿 家 哉 ! 或 有一家 乃杀十数 女者 其气 冤结 上 动 天 。 ” 汉末 大 乱 , 民 多弃 子不 养 , 更何 况 于 女 ! 这 就造成 了 男 女 比例 的严 重失调 , 男子求偶 十 分困 难 。 兵 士连年 征 战 , 更是 “ 怨 旷 积 年 ” 。 士家制 的一个 重 要特点 , 是 由士阶 层 自身承担 兵员 补充任 务 , 因而 朝廷十 分 重视兵 士 的婚 配 问题 , 为此而 采取 了相 应的措 施 。 《三 国志 · 魏志 · 文德 郭皇 后传 》称 : 后 姊子 孟 武还 乡里 , 求 小妻 , 后 止之 。 遂救 诸家 曰 : “ 今 世妇女 少 , 当配将士 , 不得 因缘 取 以 为妾 也 。 宜 各 自慎 , 无为罚 首 。 ” 魏 明帝 使用 “ 录夺 士女前 已嫁 吏 民者 还 以 配士 ” 的 办法 , 希 图缓和兵士婚 娶 困难的 矛盾 , 实 在 是 下策 , 故遭 到张 茂反 对 。 晋武 帝的 办法则 高 明得 多 。 咸 宁 元年二 月 , 晋 武帝 “ 以 将 士应 已 娶者 多 ” , 下 令百姓 “家 有五 女者 给复 ” , 采取 从经 济上给 予实 惠 的 政策 , 鼓 励人 民多养 女 孩 , 以 便从 根本 上改 变兵 士婚娶 困 难 的状 况 。 上 述史实 表 明 , 当 时的封 建 统治者 在积 极采 取 行动 , 促成 其 他阶 层 的 妇女嫁 给士 。 《 世 说新 语 · 贤媛 篇 》记 述 了 王济 欲嫁 妹 与 “兵 儿 ” 的 事 情 。 魏 晋 之 际 , 身为高 门 大 族的太 原 王 氏欲 联姻 士家 而无 “ 婚宦失 类 ” 之忧 , 足见 时 俗 并不 以通 婚兵伍 为非 。 可 以 想 像 , 士家 因经济状 况相 近及 聚居 一处等 原 因 , 相 互 间结成 婚 姻 的可 能性 较大 。 但是 这一 社会 现象 的存 在与国 家是 否有此 法律 规定 , 完全 是 两 码 事 。 ; 论 者又 称 “ _ L家 寡妇 必 须 由官府 抑 屺 士家 ” , 并 以 此 为 “ 士家婚 配只 限 同类 ” 的又一 证 据 。 《三国志 · 魏志 · 钟 硫传 》记 载 : ( 曹 ) 爽 既 诛 , ( 毓 ) 入为御 史 中垂 , 侍 中廷尉 。 听君 父 已 没 , 臣 子得 为 理谤 , 及士 为 侯 , 其 妻不 复配嫁 , 毓所 创 也 。 据 此 , “ 士家 寡妇 须 由官府 抑配 士家 ” 之说可 以 成立 。 但是 , 以 此作为 “ 士 家婚 配 只 限 同 类 ” 的 证 据 , 理 由却 不够充 分 。 《三国志 · 魏志 · 杜带 传 》注 引 《魏 略 》称 : 初 表 在 ( 河东 ) 郡 , 被书录 寡妇 。 是 时他郡 或 有 已 自相 配嫁 , 依 书 皆录 夺 , 啼 哭道 路 。 蔑但取 寡者 , 故所 送 少 ; 及 赵 俨代 歌而所送 多 。 文帝问 镌 : “ 前君 所送 何 少 , 今 何 多 也? ” 羲对 日 : “臣 前 所录 皆亡 者 妻 , 今 俨送生 人妇 也 。 ” 帝及 左右顾 而 失 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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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9-04-17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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