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之业的一项 战略决策的
。
据《三国志
. ’魏书
·
任峻传》所记
:
“太祖
以峻为 典农 中朗将
,
募百姓 屯田于许下(今许昌一带)
,
得谷百万解
,
郡国列置田
官
,
数年中所 在积谷
,
仓凛皆满
,
。
但屯田做为 一种制度来讲
,
还有待完善
。
因为 这种屯田制度除军屯外
,
其余则是募集 无
地或少地的农民实行民屯
。
民屯在当时 也是仿照军屯的形式
,
由国家按照一定编制建 立起来
的集体 屯田组织
,
并非是以家庭为经济单位 的屯田形式
。
因此
,
这种集体民屯制度必然会带
有一些强制性
。
而这些屯田民
,
从本质上说
,
就是国家的屯田佃客
,
他们必须依附在国家的
土地
_
匕没有人身自由
,
也缺乏自己的经济基础
。
所以
,
这就使国家和 屯田民之 间的矛 盾不
断激化
,
甚至引起屯田农民的起义反抗
。
据记
:“
屯田客吕并自称将军
,
聚党 据陈仓
”
。
又
有
:“
鲁山中贼数百人
,
保固险阻
,
为民作害
”
等等
。
屯田农民对国家强制的另一种反 抗形
式就是在一些屯田地区出现了大 量逃亡的现象
。
据记
:“新募
民开屯田
,
民不乐
,
多逃亡
”
“
因此
,
当时沛南部都尉袁焕曾向曹操建议
:“失
民安土重迁
,
不可卒变;
易以顺行
,
难以逆
动
,
宜顺其意
,
乐之者乃取
,
不欲者勿强
”@
。
可见
,
当时的屯田农民在一 定程度上讲与国家
的矛盾是尖锐的
。
其次
,
当时 国家对 屯田地区的租 赋收入
,
完全 是按照屯田
蛆位占有土地面积的实际数量
来 征收固 定的分成地租的
。
所谓
“计牛输谷,
佃科以定
”应如
何解 释?所谓
“计牛”,
就是 国家
按占有土地的实际数量配给官牛
,
或者是国家对 那些自己拥有耕牛 的屯田户按照耕牛数量配
给相应 的土地
。
所以说
,
“
计牛输谷
”实际上就是 按屯田户
占有 的土地实数由国家征收地租
。
所谓
“佃科
以定
”,
就是由国家对 屯田佃户所规定的按亩 征收地租的 分成标准
。
至于这种 分成
地租的比例
,
大概如《晋书
·
傅玄传》所记
:“又
旧兵持官 牛者
,
官得六分
,
士得四分
;
自持牛
者
,
一与官 中分”。
应该承认
,
这种 固定的分成地租从一 定意义上讲
,
确实保证了国家的需要
。
但这种 固定的分 成地租弊端
,
就在于国家在征 收租赋的过程 中
,
完全不 考虑丰 欠之年的实 际
情况
,
一 律按照 固定的比例进行统一征 收
。
这种 征收方式如果在丰年
,
尚不足以对
,
包田农民
造成太大的影响
;
但如果在欠年
,
则会对 屯田农民造成极大的威胁
。
这种 征收方式当然就是
“于
官便
,
于客不便
”了。
同时
,
这种征收方式也必然会导致
“姚牛输谷,
大收不增谷
,
有水旱
灾除
,
大不便
”的
后果
。
那么
,
如何才能做到既能缓和国家和 屯田民之 间的矛 盾
,
又能做到保证国家的租赋收入
呢?这就成了 当时曹魏政权急待解决的一 个严重 问题
。
针对 这种状况
,
曹操曾在朝中组织 了
一场辨论
,
结 果
,
枣抵在会上胸 有成竹
,
力排众议
,
据 记
:“抵 犹
自信
,
据计画还 白
,
执分田
之术
”。
枣抵提 出
“执分
田之术
”的
目的就是要缓和 国家和屯田农民之间的矛盾和改变国家对
屯田农民的征租方式
。
我们知道
,
“每个 历史时期都有
它自己的规律
。
一 旦生活经过了一定的发展时期
,
由一定
阶段进入另一 阶段时
,
就开 始受另外的规律支配
,
@
。
曹魏时期的屯田制 度也是 如此
。
由
于经过了曹魏初期一段 时间的 屯田
,
其利弊已经 明朗
。
正是在这一基础上
,
枣 抵提 出了
“
分
田之术
,
的革新方法
,
而且得到 了曹操的认定
。
曹操委任枣 抵为
“
屯田都尉气让其
“施设
田
犷
,
推行新法
。
这就使曹魏时期的屯田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 阶段
。
,‘
曹操所说的
“施设
田业
”是什
么意思呢?参照《说文通训定声》的解 释
:“施,
予也
”
,
即
懊
给子,之意
;
“设,
置也气即
“设置”之意。
笔者认为
,
所谓
“施设
田业
”,
就是由国家设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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