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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汉法制考略

2016-7-26 19:34| 发布者: 三国艺苑| 查看: 2262| 评论: 0

摘要: 内容提要:蜀汉(221—263年)立国西南,与魏、吴成鼎足之势。但因地狭国小、“国不置史”(1)等原因,使得历来对蜀汉法制的研究既不曾着意、也难以展开。但蜀汉是杰出政治家诸葛亮主政之国,其法制当有独到之处; ...


四、   民事法律制度
1.   经济立法
蜀汉法律中最能体现对益州土著豪强限制的,当属其经济立法。蜀汉政权铸大钱、盐铁专卖等立法与措施,都直接打击了益州豪强。
马植杰先生的《三国史》认为“刘备既利用刘璋统治集团的矛盾,夺取了益州,他对于刘璋的旧部,便不能不有一个较好的安排”,“诸葛亮执政后,对益州土著地主更注意笼络和擢用”。其实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就不难发现,这个说法是大有问题的。首先,他将“益州土著地主”与“刘璋旧部”混为一谈,其次,他举出赵云谏止刘备将益州地主土地分与臣下的例子来表明刘备不曾刻夺益州地主。其实他没有看到,刘备集团对益州土著豪强的这种剥夺,是较为隐蔽的。首先在经济立法上,蜀汉法律以刻夺益州土著豪强为主。刘备入川前,曾向部属承诺:“若事定,府库百物,孤无预焉。”(30)打下成都后因兑现承诺,导致军用不足。刘巴出主意说:“但当铸直百钱,平诸物价,令吏为官市。”其结果是“数月之间,府库充实”(31)。这个府库是怎么充实起来的呢?“铸大额钱的实质是掠夺过去的存钱者”,“蜀汉zhèng fǔ开支、军用开支的财产,表面上看好像是铸造新币所产生的奇异效应,实质上却都是从益州土著豪强那里掠夺而来”(32)。
除铸造新币而外,蜀汉还专卖盐铁,这实际上也是把过去由蜀汉土著豪强垄断的盐铁业收归官卖。《三国志•吕乂传》载:“先主定益州,置盐府校尉,较盐铁之利”; 《三国志•王连传》:“迁司盐校尉,较盐铁之利,利入甚多,有裨国用”。 《三国志•张嶷传》更是直接描写了zhèng fǔ与豪强争夺盐矿的情况:“台登、卑水三县去郡三百余里,旧出盐铁及漆,而夷徼久自固食。嶷率所领夺取,置长吏焉。”
同时,蜀汉设置司金中郎将,主管金属矿产的冶炼锻造。《三国志•张裔传》:“还为司金中郎将,典作农战之具。”
2.   其他规定
禁酒。《三国志•简雍传》:“时天旱禁酒,酿者有刑。”禁酒令不单蜀汉有,魏国也一度实施过。盖因粮谷稀少故也。
禁以异姓为后。《三国志•杨戏传》注引《益部耆旧杂记》:“时法禁以异姓为后,故复为卫氏。”


五、   诉讼法律制度
1.   司法机关的设置
丞相。在蜀汉,丞相是最高行政长官。重大案件的审理,都须经过丞相审核。
大理。曾宪义主编的《中国法制史》提到:“在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廷尉(仅三国的孙吴称大理……)。”(33)这个说法是不确的。三国时期,魏国的审判机关明确有载:“黄初元年十一月癸酉,……改相国为司徒……大理为廷尉。”可见魏国是在建国之后才将大理改为廷尉的。吴国同样如此。原蜀汉将领郝普在投降东吴以后,就官至廷尉一职(34)。其实,真正唯一设置的大理,应该是在蜀汉。《华阳国志》载:“广汉秦宓上陈天时必无其利,先主怒,絷之于理。”《三国志•刘琰传》也有记载“不致之于理”。有学者认为这里的“理即大理的简称”(35),应该是有道理的。
司隶校尉。依照汉制,司隶校尉“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并领一州”(36)。但蜀汉仅辖一州,并另设有益州牧(有时为益州刺史),故司隶校尉应该不再兼理益州事务,而仅是负责首都治安及对官员的监察工作。
督军从事。蜀汉设督军从事,在州府执法。《三国志•杨戏传》:“戏年二十余,从州书佐为督军从事,职典刑狱,论法决疑,号为平当……”这里杨戏是从事州里的执法工作。《三国志•杨洪传》记载何祗“初仕郡,后为督从事”,“时诸葛亮用法峻密,阴闻祗游戏放纵,不勤所职,尝奄往录狱。众人咸为祗惧。祗密闻之,夜张灯火见囚,读诸解状”,也可看出他负责执法。另有王离,“为督军从事,推法平当”(37)。
军正。《三国志•赵云传》注引《云别传》:“荐(夏侯)兰明于法律,以为军正。”从此推出,军正应该是军中执法的官吏。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夏侯兰担任军正是在刘备建国前。至于建国后是否依旧保留此职,无考。
除以上所述而外,地方守、令也须负责一地治安、执法。
2.   刑讯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提到“《马谡传》云‘下狱物故’,而《诸葛亮传》云‘戮谡以谢众’,则谡非良死,盖即考竟之法也。(38)”考竟之法,即刑讯。沈家本在此处的推论或有牵强,但可引另一处史料证明蜀汉有刑讯——《三国志•杨戏传》注引《益部耆旧杂记》:“(常)播诣狱讼争,身受数千杖,肌肤刻烂,毒痛惨至,更历三狱,幽闭二年有馀。”常播为替上司朱游辨明清白,竟受数千杖、幽闭二年,可见刑讯之惨烈。
3.   “惜赦”思想
  诸葛亮执政时期,“军旅屡兴而赦不妄下”(39)。对此,诸葛亮的解释是:“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故匡衡、吴汉不愿为赦。”(40)终诸葛亮执政之世,总共下过两次大赦,都是在皇帝即位时施行的。对于“大赦”现象,著名法史学家杨鸿烈先生讲得很清楚:“自春秋秦汉以来,君主滥作威福,常常不加分别的大赦……这样差不多将整个司法机关的全能破坏得干干净净,使善恶不分,社会的秩序扰乱。(41)”即使是在当时,也有人反对大赦。东汉王符在《潜夫论》中指称:“今日贼良民之甚者,莫大于数赦。”应该说,诸葛亮的“惜赦”思想,是有着进步意义的。然而可惜的是,诸葛亮死后蒋琬、费祎破坏了这一思想,几乎年年大赦,遭到了另一官员孟光的批评。


六、   国际条约
孙玉荣先生在其专著《中国古代国际法研究》中提出中国古代也有国际法的观点。他认为:“古代中国国际法有它自己独特的定义,特指用于调整中国版图内各分立时期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中国古代究竟有无国际法,本身是一个极富争议的问题。但笔者认为,三国鼎立这一特殊历史现象的出现,和其中所表现出来的政治、外交方面的现象和规则,确实值得书上一笔。
蜀汉的“国际条约”,主要指公元229年与东吴签订的“汉吴同盟”。229年,孙权称帝,诸葛亮遣卫尉陈震祝贺,算是对东吴立国的承认。孙权也就同意了缔结盟约,盟约中说:“若有害汉,则吴伐之;若有害吴,则汉伐之。各守分土,无相侵犯。”(42)这其中,其实已经明确订立了双方交往的一些原则。而事实上,直到蜀汉灭亡,双方基本都是遵守盟约的。黎东方先生对此赞美道:“我们再查看西洋各国的历史,也绝对找不到一次有始有终的同盟,足与汉、吴的同盟媲美(43)。”


七、   蜀汉法制特点与“刑法峻急”辨
之所以将蜀汉的法制特点列于篇末,正是为了在史实的基础上,更好的得出结论。其实,在以上阐述的基础上,结论已经不言自明了,但笔者还是不揣浅陋,在此作个归纳。
1.“刑法峻急”辨
  历来认为诸葛亮执政时期,“刑法峻急”。时人郭冲在著名的“郭冲五事”中提到:“亮刑法峻急,刻剥百姓,自君子小人咸怀怨叹(44)。”《三国志•杨洪传》注引《益部耆旧杂记》也提到:“时诸葛亮刑法峻密”。
虽然对于郭冲的说法,裴松之从史实、情理两方面作了反驳,但笔者以为仍未尽意。蜀汉是否刑法峻急,须分别与汉律、刘璋执法情况及同时期魏、吴相比较后方可得出结论。
与汉律比较,蜀汉立法较宽。汉律的一大弊病,就在于繁苛。曹操就“嫌汉律太重”而另立科条。程树德在《九朝律考》中提及汉朝官吏犯“诬罔”罪七例,犯者二人腰斩,二人下狱死,一人自杀,一人弃市,余者伏诛,无一不是死罪。而蜀汉李严坐诬罔,不过是“废、徙”而已,而其子李丰,仍受重用。因此可以想见,蜀汉法律较汉律为轻。
与刘焉、刘璋时期的法律相比,蜀汉立法较宽。刘焉曾“托他事杀州中豪强王咸、李权等十余人”(45)。刘璋继位后,因“张鲁稍骄恣,不承顺璋”,就“杀鲁母及弟,遂为仇敌”(46)。彭羕因被众人毁谤,就被听信谗言的刘璋“髡钳为徒隶”(47)。由此可见,刘璋统治时期,不但立法较严,且执行时带有较大随意性,这也正是其灭亡的原因之一。
与同时期的魏、吴比,蜀汉立法较宽。蜀汉“夷三族”一刑,是用来对付叛逆的,但仅用于魏延案;对于其他叛逆者,则较为宽大。如被迫降魏的黄权,刘备对其家属“待之如初”(48);对于主动降魏的孟达,蜀汉执法官员“欲诛达妻子,赖先主不听耳”(49);对于通敌害死关羽的糜芳,刘备更是以“兄弟罪不相及”来宽慰糜竺,“崇待如初”(50)。这种宽大,在历代封建王朝来讲,都是罕见的。而在魏国,光《九朝律考》记载遭夷三族的就有曹爽、丁谧、邓飏、何晏、毕轨、李胜、桓范、诸葛诞、毌丘俭、李丰、夏侯玄、张缉、乐敦、刘贤、王凌等十五人,而其中还不包括王凌案的“诸相连者”(51)。时人也评价说魏法制“苛碎”、“用法深重”(52)。至于孙吴,传统认为“其统治者较魏、蜀更加信奉重刑主义”(53),应该是符合史实的。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蜀汉为什么会有“刑法峻急”的评价?笔者认为:
第一,这是由于蜀汉立法宽而执法严所造成的。这里的“峻急”,指的是执法严而非立法严。诸葛亮执法,“科教严明,赏罚必信,无恶不惩,无善不显”(54),体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制思想。尤其是对马谡的处罚、自贬三等等案例,更能说明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旧规则束缚,是当时的旧官僚所接受不了的,因此旧官僚所主导的舆论就认为蜀汉“刑法峻急”。
  第二,这是由蜀汉立法在一定程度上针对益州土著豪强造成的。蜀汉对益州土著豪强的限制,是很明显的。不但有经济上的掠夺,也有法律上的打击,毫不留情面。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刘璋。刘璋部属“东州兵侵暴旧民,璋不能禁”(55),与土著豪强结下梁子;然而,他又“对土著豪族一味迁就”(56)。他任用的成都令董和,严格限制豪族所为。当地豪族联合要求将董和调走,刘璋只得同意;成都官员又出来留董和,刘璋又听命(57)。这样政令反复软弱,才是刘璋执法所谓“宽”的原因,其实用“暗弱”二字更为妥当。蜀汉正是由于一反刘璋时的状况,加强了对不法豪族的执法力度,才有了“峻急”之名。
2.   蜀汉法制特点与得失
  在前面讨论的基础上,笔者得出蜀汉法制的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   立法宽而执法严。所谓“刑乱国用重典”,这是任何政权都必须遵循的规律,蜀汉自然不能例外。因此这里所谓的“宽”,是相对的,是与同期各政权立法情况相比较而体现的。
第二,   体现了较明显的利益倾向性,加强对益州土著豪族的打击。
第三,   加强对思想言论的控制。蜀汉国小民弱,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加强凝聚力与向心力,方有取胜之道。因此蜀汉政权格外注重对思想言论的控制,压制民间对zhèng fǔ不利的言论,保持全国上下只有一个声音。这是在特定条件下采取的有必要的非常做法,我们不能不加分辨地以今人的目光加以批判。
第四,   强调政策的持续性与稳定性。蜀汉不妄加大赦,并且年号也长期不易(虽然裴松之对年号不易能否体现稳定持有异议,但不可否认,这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能说明问题的)。而从诸葛亮到蒋琬、费祎,政策一以贯之。
得失与特点是紧密相连的。由特点出发,蜀汉法制主要有这样几点“得”:
第一,   立法公平。诸葛亮的“壹刑”思想在立法、执法中得到有效贯彻。而蜀汉内部,之所以在所谓“刑法严峻”的情况下仍出现“行法严而国人悦服,用民尽其力而下不怨”(58)的现象,正是“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59),即立法公平所起作用。
第二,   执法情况良好。陈寿在《三国志》中称颂在诸葛亮执政时期,蜀汉“吏不容奸,人怀自厉,道不拾遗,强不侵弱,风化肃然也”。这虽不无溢美之辞,但还是基本反映了实际情况的。张晋藩先生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评论说“三国之中,立法成就最大者,首推曹魏;执法情况最好者,则为蜀汉”(60),堪称笃论。
第三,   早期有力加强了政权的稳固、体现出较强的凝聚力。蜀汉经济立法对豪族的限制、刑法对思想言论的钳制,在早期确实有着必要的作用,有力稳固了政权,凝聚了有限的力量。
从“失”来看,蜀汉没有根据形势及时调整政策,一味强调政策的稳定性,长久打压益州豪强,是其失败的重要原因。同一时期,魏国实行九品中正制,吴国依靠江东世家大族维持其统治,都能较好选拔地方豪族的优秀人才。而蜀汉一直沿用汉朝的察举制,没有在制度上给豪族以进官之路。在仅据一州的情况下,仍无法尽其才,这不能不说是蜀汉后期人才凋敝的重要原因,也是其失败的重要因素。



注释:
(1)《三国志•后主传》
(2)《三国志•蒋琬传》
(3)《三国志•后主传》
(4)黎东方:《细说三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5)《汉书•刑法志》
(6)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P141
(7)《晋书•刑法志》
(8)《三国志•刘二牧传》注引《英雄记》
(9)《三国志•诸葛亮传》注引《蜀记》
(10)《三国志•后主传》注引《华阳国志》
(11)《诸葛亮集•答法正书》
(12)曾代伟主编:《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P95
(13)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新世界出版社2005年版,P216
(14)(15)《三国志•蒋琬传》
(16)《三国志•张翼传》
(17)《三国志•张嶷传》注引《益部耆旧杂记》
(18)《三国志•吕乂传》
(19)《三国志•先主传》注引《诸葛亮集》
(20)至于《管子》、《六韬》是不是法家著作,历来颇多争议;此处参考俞荣根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的说法
(21)《便宜十六策》
(22)《抱朴子》
(23)《三国志•许慈传》
(24)《三国志•诸葛亮传》注引《魏氏春秋》
(25)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P30
(26)曾代伟主编:《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P68
(27)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P31
(28)何帆:《为市场经济立宪》,转引自付子堂主编《法理学进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P110
(29)曾代伟主编:《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P55
(30)《三国志•刘巴传》注引《零陵先贤传》
(31)《三国志•刘巴传》
(32)罗开玉:《三国蜀汉土著豪族初论》,《成都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3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4)《三国志•杨戏传》载:孙权袭羽,遂入吴。普至廷尉,浚至太常,封侯。
(35)罗开玉:《蜀汉职官制度研究》,《四川文物》2004年第5期
(36)《后汉书•百官志》
(37)《三国志•杨洪传》注引《益部耆旧杂记》
(38)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P22
(39)《三国志•后主传》
(40)《三国志•后主传》注引《华阳国志》
(41)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P231
(42)《三国志•吴主传》
(43)黎东方:《细说三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44)《三国志•诸葛亮传》注引《蜀记》
(45)(46)《三国志•刘二牧传》
(47)《三国志•彭羕传》
(48)《三国志•黄权传》
(49)《三国志•费诗传》
(50)《三国志•糜竺传》
(51)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P195
(52)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P207
(53)曾代伟主编:《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P53
(54)《三国志•诸葛亮传》
(55)《三国志•刘二牧传》注引《英雄记》
(56)罗开玉:《三国蜀汉土著豪族初论》,《成都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57)《三国志•董和传》
(58)《三国志•诸葛亮传》注引《袁子》
(59)《三国志•诸葛亮传》
(60)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卷三•魏晋南北朝》,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P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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